一、制發(fā)公告必要性
為配套《關稅法》實施,《征管辦法》新增了稅額確認、稅款限期繳納等作業(yè)流程,需相應增加《稅額確認書》《稅款限期繳納通知》《海關責令擔保通知書》等文書。同時,企業(yè)自報自繳、稅款電子支付改革以來,海關專用繳款書已不再作為繳稅通知,相關格式需要結合改革情況予以調整。因此,有必要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5號的基礎上,將相關文書梳理修訂并公告。
二、所涉文書說明
(一)《海關專用繳款書》。本文書是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后的繳納憑證。根據(jù)《征管辦法》第二十二條“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可以在繳清稅款、滯納金后自行打印繳納憑證”制定?!逗jP專用繳款書》原先兼具繳稅通知和繳款憑證屬性,企業(yè)繳稅前是通知,繳稅蓋章后為繳納憑證;稅款電子支付、企業(yè)自報自繳模式下,僅作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稅后的完稅憑證。本次修訂維持了原《海關專用繳款書》的整體結構和內容,刪除了有關繳稅通知、逾期未繳處置等相關表述。
(二)《海關稅額確認書》。本文書是海關確認應納稅額時,發(fā)現(xiàn)海關確認稅額和企業(yè)申報稅額不一致,告知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應納稅額并通知其補繳稅款或辦理退稅的法律文書。本文書根據(jù)《征管辦法》第五十五條“海關確認的應納稅額與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稅額不一致的,海關應當向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出具稅額確認書”制定,為新增文書。文書主要包括應納稅額告知、繳稅和退稅通知、救濟方式告知等內容。根據(jù)稅額確認后的不同處置方式,分為補稅、追稅和退稅稅額確認書三種類型。此外,《征管辦法》將補稅和追稅作為稅額確認的結果,稅額確認書中已包含補稅、追稅、退稅告知的內容,因此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5號發(fā)布的《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》不再保留。
(三)《海關稅款限期繳納通知書》。本文書是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時,海關督促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及時繳納稅款的文書。本文書根據(jù)《征管辦法》第七十三條“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(guī)定的納稅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,海關責令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稅款”制定,為新增文書。本文書主要包括告知加收滯納金、告知稅收強制執(zhí)行措施、告知救濟途徑方式等內容。此外,《征管辦法》對稅收強制措施和強制執(zhí)行措施僅做原則性規(guī)定,具體操作按照《行政強制法》執(zhí)行,考慮到實施行政強制的其他文書已通過《海關總署關于印發(fā)海關行政強制法律文書格式的通知》(署法發(fā)〔2012〕3號)和《海關總署關于印發(fā)機構改革所涉部分行政處罰、行政強制法律文書的通知》(署法函〔2018〕127號)明確,本次不再重復公告。
(四)《海關責令擔保通知書》。本文書是海關基于履行依法征稅職責需要,在納稅人存在無法繳納稅款風險時,要求納稅人提供擔保的文書。本文書根據(jù)《征管辦法》第七十一條“納稅人在規(guī)定的納稅期限內有轉移、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的明顯跡象,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導致無法繳納稅款風險的,海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擔保”制定??紤]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暫行辦法》(海關總署令第184號)已廢止,《海關總署關于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暫行辦法〉涉及的法律文書格式文本》(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45號)中的《責令擔保通知書》需結合實際情況予以修訂并發(fā)布。文書主要包括告知稅額不一致、責令提供擔保、救濟途徑方式等內容。
(五)《退稅申請書》。本文書是納稅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的文書。根據(jù)《征管辦法》第五章第一節(jié)稅款退還的相關規(guī)定制定,由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5號附件中的《轉賬退稅申請書》和《現(xiàn)金退稅申請書》調整而來。為配套非政策性退稅無紙化程序上線,對《退稅申請書》的內容進行了優(yōu)化,增加了未抵扣聲明和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。
(六)《收入退還書》。本文書根據(jù)《征管辦法》第六十一條“海關辦理退稅手續(xù)時,應當填發(fā)收入退還書”制定,為稅款退庫專用文書,保持與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5號中《收入退還書》格式一致。
供稿單位:關稅司、廈門海關、廣州海關